實踐大學教學優良獎設置辦法
101 年6月19日100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通過
102 年11 月5日102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03 年6月10日102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04 年3月31日103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07 年3月13日106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08 年10月22日108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09 年6月16日108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09 年10月27日109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10 年6月15日109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11 年10月25日111 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12 年12月26日112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13年10月29日113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為激勵本校教師敬業精神與提升教學品質,特訂定「實踐大學教學優良獎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鼓勵教學優良教師。
第二條 在本校連續任教滿三年之專任教師,過去三學年內研究、輔導與服務表現均達院級與系級基本要求,教學評鑑最近一次或近三學年度均通過,且在教學方面具下列事蹟之一,得為教學優良獎之候選人:
一、教學認真敬業,充分展現教育熱忱與專業,備受學生喜愛與同儕敬重者。
二、在教材或教法上力求精進,且充分顯示教學效果者。
三、積極利用課後時間指導學生課業,普獲學生喜愛與好評者。
四、其他特殊教學優良事蹟者。
前項研究、輔導與服務表現之基本要求,由各院級院務會議與各系級系務會議分別訂定之。
第一項所稱教學評鑑通過,依本校相關規定得免受教學評鑑者,得以教學評量成績代替之。
第三條 本校教學優良獎項分為全校「特優教學獎」、院級「傑出教學獎」與系級「績優教學獎」三級,其獎勵人數每一學年度之上限分別為:
一、特優教學獎:全校專任教師人數百分之一。
二、傑出教學獎:各院級專任教師人數百分之四。
三、績優教學獎:各系級專任教師人數百分之十。
前項名額不足1名者以1名計,逾 1名者小數部分採四捨五入,惟第一、二項得採無條件進位。
第四條 本校教學優良獎之獎勵方式如下:
一、特優教學獎:每人頒給獎金及獎牌乙座,並於全校性活動公開表揚。
二、傑出教學獎:每人頒給獎金及獎牌乙座,並於院級活動公開表揚。
三、績優教學獎:每人頒給獎狀乙紙,由各系級自行公開表揚。 前項獎金額度視當年度經費決定之,其獎金與獎牌(狀)俟特優教學獎得獎名單公布後再行發放。
特優教學獎得主不得再領取傑出教學獎之獎金與獎牌,傑出教學獎得主不得再領取績優教學獎之獎狀。
第五條 院級以上教學獎得主應盡義務如下:
一、配合學校安排,出席相關教學研討或觀摩會,提出教學經驗分享。
二、配合學校安排,輔導教學評鑑未通過之教師。
三、特優教學獎得主,得安排一次入班觀摩。
前項義務適用本辦法實施前依「實踐大學教學優良教師獎勵辦法」獲得教學優良教師獎勵者。
第六條 特優教學獎得主,獲獎後三年內不得再為教學優良獎之候選人。
第七條 特優教學獎應由校長指定之副校長、校區主任、教務長、副教務長、研發長、人力資源長、各學院院長、國際學程主任、共同課程委員會主任委員及前一學年度獲特優教學獎之專任教師代表一至二人組成「特優教學獎評審委員會」, 就全校當學年度各院級傑出教學獎得主中遴選之。
一、遴選之審查項目,應含教學及教學相關之研究及輔導與服務等三項,其權重比例分別為60%、20%、與20%。
二、最近一次教師評鑑之所有評鑑項目須全數通過,始具參選資格。
三、臺北校區及高雄校區至少各有一名保障名額。
第八條 傑出教學獎應由院級單位主管召集所屬系級主任,以及前一學年度獲教學優良獎之專任教師代表一至二人組成「傑出教學獎評審委員會」,就該院級當學年度各系級績優教學獎得主中遴選之。
第九條 績優教學獎應由各系級系務會議遴選之。
第十條 各級教學優良獎之評選過程中,評審委員同時為教學優良獎之候選人時應行迴避。
第十一條 教學優良獎每學年辦理一次,各系級應於每年2月28日前,將績優教學獎之得獎名單及得獎人佐證資料送交各院級;各院級應於每年3月31日前,將傑出教學獎得主名單及得獎人佐證資料送教務處;教務處應於5月31日前彙整特優教學獎候選名單及其佐證資料提交「特優教學獎評審委員會」。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自發布日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