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大學經濟不利學生學習輔導實施要點
107年3月6日106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通過
107年4月24日106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教務會議通過
109年2月25日108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通過
109年6月2日108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教務會議通過
110年2月23日109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通過
110年11月9日110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教務會議通過
111年2月23日110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通過
113年9月10日113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為協助實踐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經濟不利學生提升學習成效,並配合教育部「大專校院經濟不利學生助學計畫」,特定「實踐大學經濟不利學生學習輔導實施要點」(以下稱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之「經濟不利學生」係指符合以下之一資格之學生:
(一)低收入戶學生︰符合社會救助法之低收入戶標準,具有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處)或鄉(鎮、市、區)公所核發低收入戶證明文件者(低收入戶證明應載明學生姓名)。
(二)中低收入戶學生︰符合社會救助法之中低收入戶標準,具有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處)或鄉(鎮、市、區)公所核發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者(中低收入戶證明應載明學生姓名)。
(三)身心障礙學生或身心障礙人士子女︰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或身心障礙手冊之學生或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領有身心障礙證明。
(四)特殊境遇家庭子女或孫子女︰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之特殊境遇家庭標準,具有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處)或鄉(鎮、市、區)公所核發特殊境遇家庭子女或孫子女證明文件者(特殊境遇家庭子女或孫子女證明應載明學生姓名)。
(五)原住民學生︰符合原住民身分法之原住民身分,且於戶口名簿或其他戶籍資料證明文件載明原住民籍者
(六)符合申請教育部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條件之學生。
(七)失親、受家暴、惡意遺棄,或家庭突遭變故經學校審核通過之學生。
(八)懷孕學生、扶養未滿3歲子女之學生。
三、申請方式及受理時間:
(一)依教學發展中心公告。
(二)第一階段:
1.於教學發展中心網站下載「課業學習任務報名表」,以及附相關證明,填寫完畢後送至教學發展中心。
2.通過申請者並視需求選擇參加不同類型之課程,每月需參與符合規定之講座場次並填寫「課堂心得記錄表」。
(三)第二階段:
1.申請之學生需在學期開始之後,向輔導老師討論其本學期所訂定的任務及目標。
2.學期內達成自訂目標者,得以頒發第二階段助學金。
(四)檢附文件:
1.經濟不利證明相關文件。
2.課業學習任務報名表。
四、學習輔導助學金核發時間:
(一)補助名額視每年經費彈性調整,第一階段學習輔導助學金每月7000元為原則。
(二)補助名額視每年經費彈性調整,第二階段學習輔導助學金審核通過後發放8500元為原則。
五、本要點經教務會議通過後,自發布日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