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大學教學評鑑實施要點

實踐大學教學評鑑實施要點

101 619100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通過

102 11 5102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03 325102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05 1227105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06 1024106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09 623108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10 615109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11 31110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11 720110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12 66111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131029113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實踐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提昇教師教學品質並促進教學精進,特訂定實踐大學教學評鑑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校專任教師除符合實踐大學教師評鑑辦法第二條規定免受評鑑者,以及第三條規定得延後接受評鑑者外,均應依本要點接受評鑑。

三、教師接受教學評鑑區間比照實踐大學教師評鑑辦法。

四、各院級教學單位應設置教學評鑑委員會,依本要點之規定,實施教師教學評鑑。

五、各院級教學評鑑委員會置委員五至十一人,院長及英語學位學程主任為當然委員,擔任召集人及主持會議,選任委員由各系級教學單位票選各一人,委員任期一年。

六、各院級教學評鑑委員會對受評教師下列項目進行評鑑:

()學習反應意見調查教師教學平均達3.5以上。

()教學狀況良好,無違反本校教學活動實施要點。

()落實學生學習預警及輔導並準時上網輸入。

()教學計畫表(課程大綱)內容依規定詳實填寫並準時上網輸入。

()學生學期成績準時上網輸入。

()學期成績正確無修改紀錄。

()提供數位教材、編著教材或教學成果展演。

()其他相關教學評鑑事項。

七、院級教學評鑑委員會執行評鑑的方式如下:

()系級教學單位應依院級單位規定提送教學評鑑資料,由院級教學單位彙整後,提供院級教學評鑑委員會。

()院教學評鑑委員會依據評鑑事項教學表現給予評分。

八、教學評鑑結果未達必要門檻者,視為教學評鑑未通過,各院應將未通過名單送交教學發展中心,並依「實踐大學教學評鑑輔導準則」進行輔導。

九、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辦理。

十、本要點經教務會議審議,校務會議通過自發布日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