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大學教學評鑑實施要點
101 年6月19日100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通過
102 年11 月5日102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03 年3月25日102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05 年12月27日105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06 年10月24日106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09 年6月23日108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10 年6月15日109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11 年3月1日110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11 年7月20日110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12 年6月6日111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13年10月29日113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實踐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提昇教師教學品質並促進教學精進,特訂定實踐大學教學評鑑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校專任教師除符合實踐大學教師評鑑辦法第二條規定免受評鑑者,以及第三條規定得延後接受評鑑者外,均應依本要點接受評鑑。
三、教師接受教學評鑑區間比照實踐大學教師評鑑辦法。
四、各院級教學單位應設置教學評鑑委員會,依本要點之規定,實施教師教學評鑑。
五、各院級教學評鑑委員會置委員五至十一人,院長及英語學位學程主任為當然委員,擔任召集人及主持會議,選任委員由各系級教學單位票選各一人,委員任期一年。
六、各院級教學評鑑委員會對受評教師下列項目進行評鑑:
(一)學習反應意見調查教師教學平均達3.5以上。
(二)教學狀況良好,無違反本校教學活動實施要點。
(三)落實學生學習預警及輔導並準時上網輸入。
(四)教學計畫表(課程大綱)內容依規定詳實填寫並準時上網輸入。
(五)學生學期成績準時上網輸入。
(六)學期成績正確無修改紀錄。
(七)提供數位教材、編著教材或教學成果展演。
(八)其他相關教學評鑑事項。
七、院級教學評鑑委員會執行評鑑的方式如下:
(一)系級教學單位應依院級單位規定提送教學評鑑資料,由院級教學單位彙整後,提供院級教學評鑑委員會。
(二)院教學評鑑委員會依據評鑑事項教學表現給予評分。
八、教學評鑑結果未達必要門檻者,視為教學評鑑未通過,各院應將未通過名單送交教學發展中心,並依「實踐大學教學評鑑輔導準則」進行輔導。
九、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辦理。
十、本要點經教務會議審議,校務會議通過後,自發布日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