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大學教學評量實施辦法

實踐大學教學評量實施辦法

971118 97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教務會議通過

98224 97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98630 97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99914 99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991116 99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001011 100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02326 101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02115 102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03325 102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12411 111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1364 112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校務會議修正通

1131029113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實踐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瞭解本校學生對教師授課之滿意程度並作為教師改進教學之參考,藉以提昇教學品質,特訂定實踐大學教學評量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各專、兼任教師所授之課程,均須依本辦法於當學期期末考前二至四週實施教學評量。

第三條 教學評量以電腦網路填答為主,必要時得輔以書面問卷或其他方式為之。

為提升前項填答率或回收率,教務單位得結合本校選課辦法或實施競賽活動獎勵之。

經前項激勵措施,填答率未達75%之班級,應由班級導師於規定期間內帶班至電腦教室針對該班填答率未達75%之課程進行填答。

第四條 評量問卷得依課程性質之不同設計不同之題目,測量尺度均採五分點。

第五條 全校所有開設課程均應接受評量,體育代表隊除外。

第六條 各課程之填答率須達百分之三十,方列入平均值計算。

第七條 學生缺課時數累計達該科全學期授課總時數三分之一者,所填之問卷,不列入教學評量計算。

第八條 教學評量結果之運用

一、作為教師本人改進教學之參考。

二、作為教師升等教學評審指標之一。

三、作為教學優良教師獎勵評審指標之一。

四、作為教師評鑑參考項目之一。

五、作為教師續聘評審參考指標之一。

六、其他。

第九條 教學評量單門課程分數低於3.50者,每學期應積極參加由教學發展中心主辦或協辦之教師專業成長研習活動,且應接受院級教學輔導小組之追蹤輔導。 各院級單位應依實踐大學教學評量追蹤輔導準則另訂具體追蹤輔導機制。

第十條 專任教師教學評量總平均低於3.50者,次學期不得超授鐘點;兼任教師二年內累計達二學期教學評量總平均低於3.50者,次學期不予續聘。

第十一條 各教學單位主管,得列管各個課程施測結果一份。凡經手教學評量資料之所有人員,對於評量結果應保密。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審議,送校務會議通過自發布日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