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大學教學評鑑輔導準則
102 年9月17日102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輔導教學評鑑未通過之教師改善其教學成效,特依據本校教學評鑑實施要點第八條,訂定本準則。
第二條 經院教學評鑑委員會評定教學評鑑未通過之教師,其教學評鑑輔導事宜由所屬之院級單位組成輔導小組負責執行。
第三條 院教學評鑑輔導小組成員應包括院長、2名學系主任及2名曾獲特優或傑出教學獎教師代表,並由院長擔任召集人。
第四條 教學評鑑輔導小組得依據教師評鑑項目不佳項目,委請相關行政單位協助輔導。
第五條 本準則經教務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公布施行,修正時亦同。